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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增設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摘要:
12月30日, 國家藥監(jiān)局 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
二、增加中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由其承擔中山港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廣東省藥品檢驗所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藥品檢驗機構。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廣東省藥品檢驗所開始承擔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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