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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總發(fā)文 藥店搭售經(jīng)營將嚴查重罰

發(fā)布時間: 2020-4-8 0:00:00瀏覽次數(shù): 637
摘要:
  醫(yī)藥網(wǎng)4月8日訊 市場總局發(fā)文,嚴查嚴懲口罩、藥品、醫(yī)療器械、消殺用品等防控物資的搭售行為。
 
  4月5日,國家市場總局發(fā)布了《關(guān)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chǎn)反壟斷執(zhí)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并就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chǎn)作出了要求。
 
  《公告》要求,經(jīng)營者要嚴格依法經(jīng)營。各市場監(jiān)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妨礙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chǎn)、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
 
  對于口罩、藥品、醫(yī)療器械、消殺用品等防控物資,以及不公平高價、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差別待遇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要重點查處。
 
  從以上檢查重點來看,不僅點到了口罩、藥品等防控物資,還明確提及了搭售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要知道,一直以來,零售藥店在經(jīng)營中或多或少存在推薦、搭售等經(jīng)營行為。
 
  按照《公告》,各監(jiān)管部門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以上行為。換句話說,這也意味著零售藥店如果存在搭售口罩、藥品、醫(yī)療器械、消殺用品等防控物資的行為,將被嚴懲。
 
  當然,在疫情防控期間,也出現(xiàn)了不少這樣的案例。
 
  3月4日,國家市場總局就曝光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一家連鎖5家門店因“不買藥不賣口罩,滿38元加1元賣一個假口罩”的違法行為被罰款35萬。
 
  據(jù)通報,該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5戶分店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防疫用品口罩強制搭售藥品及銷售未經(jīng)注冊的二類醫(y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屬實。
 
  寧南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09.2元,并處每戶分店罰款7萬元,共計罰款35萬元,罰沒款合計350409.2元。
 
  2月23日,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市場局也通報了一起類似的案例,天津市華佗藥品銷售有限公司興華路店因價格違法被沒收違法所得16.7元,罰款83.5元。
 
  行政處罰書顯示,當事人2020年1月26日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兩筆,第一筆:銷售了1瓶酒精(100ML),1瓶84消毒液,搭售了2盒維生素C泡騰片;第二筆:銷售了1瓶95%酒精(250ML),搭售了2盒維生素C泡騰片。
 
  據(jù)悉,維生素C泡騰片是當事人2020年1月21日購進的,共購進了20盒,購進價是21.95元/盒;2020年1月26日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4盒,銷售價是25元/盒。
 
  酒精(100ML)、95%酒精(250ML)以及84消毒液是當事人2020年1月26日購進的,酒精(100ML)購進了40瓶,購進價是3.5元/瓶;95%酒精(250ML)購進了20瓶,購進價是7.5元/瓶;84消毒液購進了30瓶,購進價是4元/瓶。
 
  在2020年1月26日當事人通過搭售的方式銷售了酒精(100ML)1瓶,銷售價是4.5元/瓶;銷售了95%酒精(250ML)1瓶,銷售價是10元/瓶;銷售了84消毒液1瓶,5元/瓶。除上述兩筆以搭售的方式銷售外,剩余商品當事人均以正常價格的方式銷售。
 
  經(jīng)核算,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6.7元 [4*(25-21.95)+1*(4.5-3.5)+1*(10-7.5)+1*(5-4)=16.7元]。
 
  因此,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第一、沒收違法所得16.7元;第二、罰款83.5元。